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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國際貨款的收付


國際貿易貨款的收付,是買賣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貨款的收付直接影響雙方的資金周轉和融通,以及各種金融風險和費用的負擔,因而這是關係到買賣雙方切身利益的問題。因此,買賣雙方在洽商交易時,都力爭規定對自己有利的支付條件。

我國對外貿易貨款的收付,通常都是通過外匯來結算的。貨款的結算,主要涉及支付工具、付款時間、地點及支付方式等問題,買賣雙方洽商交易時,必須對此取得一致的意見,並在合同中具體訂明。

第一節 支付工具

國際貿易貨款的收付,以現金結算貨款使用較少,大多使用非現金結算,即使用代替現金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貸工具來進行國際間的債權債務的結算。票據是國際通行的結算和信貸工具,是可以流通轉讓的債權憑證在國際貿易中,作為貨款的支付工具有貨幣和票據,而以票據為主。

一、貨幣

對外貿易貨款的收付,可以採用賣方國家的貨幣或者買方國家的貨幣,也可以採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的貨幣。在當前各國普遍實行浮動匯率的情況下,貨幣經常出現上浮或下浮的情況,上浮的貨幣叫“硬幣”,下浮的貨幣叫“軟幣”,因此,買賣雙方商訂付款條件時,還存在選擇“硬幣”或“軟幣”的問題。為了選擇有利的貨幣進行計價和結算,出口時應當採用“硬幣”,進口時應當採用“軟幣”。如因某種原因,不得不採取對我不利的貨幣成交時,應採取有效辦法來避免匯率變動的風險。此外,還可採用保值辦法。

二、票據

匯票
匯票的含義和基本內容

a、匯票的含義

匯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要求見票時或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可以確定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b、匯票的基本內容

匯票的基本內容一般有下列幾項:

(1)出票人(Drawer)。即簽發匯票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人或是銀行。

(2)受票人(Drawee)。又稱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

(3)受款人(Payee)。即受領匯票所規定金額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

(4)付的金額。

(5)付款的期限。

(6)出票日期和地點。

(7)付款地點。

(8)出標人簽字。

上述只是匯票的基本內容,一般為匯票的要項但並不是全部要項,按照各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要項必須齊全,否則受票人有權拒墳。匯票不僅是一種支付命令,而且是一種可轉讓的流通證券。

匯票的種類
匯票可從不同的角度來分類

按匯票由誰開出,可分為銀行匯票(Banker`s Bill)和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
按照有地附屬單據,匯票可分光票(Clean Bill)和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
按照付款時間的不同,匯票分為即期匯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遠期匯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關於遠期匯票的付款時間,有以下幾種規定辦法:
(1)見票後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

(2)出票後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3)提單簽發日後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4)提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一張匯票往往可以同時具備幾種性質,例如一張商業匯票同時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單匯票;一張遠期的商業跟單匯票,同時又是銀行承兌匯票。

匯票的使用
匯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兌、付款等,如需轉讓,通常經過背書行為轉讓。匯票遭到拒付時,還要涉及作成拒絕證書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權利。

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填寫付款人、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和地點以及受款人等項目,經簽字交給受票人的行為。

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提示包括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兩種。

承兌(Acceptance)
承兌是指付款人對遠期匯票表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行為。付款人在匯票上寫明“承兌”字樣,注明承競日期,並由付款人簽字,交還持票人。

付款(Payment)
對即期匯票,在持票人提示匯票時,付款人即應付款;對遠期匯票,付款人經過承競伯,在匯票到期日付款。

背書(Endorsement)
在國際市場上,匯票可以在票據市場上流通轉讓,背書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手續,就是由匯標抬頭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被背書人Endorsee)的名字,並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經背書後,匯票的收款權利便轉 移給受讓人,匯票可以經過背書不斷轉讓下去。對於受讓人來說,所有在他以前後的背書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對出讓人來說,所有在他讓與以後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後手”,前手對後手負有擔保匯票必然會被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在國際市場上,一張遠期匯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經過背書將匯票轉讓給巾現的銀行或金融公司,由它們將扣除一定巾現利息後的票款付給持有人,這就叫做貼現(Discount)

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蕩票要求承競俚,遭到拒絕承兌( 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時,遭到拒絕付款(Disyonour by Non-Payment),均稱拒付,也稱退票。

除了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外,付款人拒而不同凶、死亡或宣告破產,以致付款事實上已不可能時,也稱拒付。

當匯票被拒付時,最後的持票人有權向所有的“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為此,持票人應及時作成拒付證書(Protest),以作為向其“前手”進行追 索的法律依據。

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保證于見票時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承諾,簡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對受款人承諾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

本票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稱為商業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銀行簽發的稱為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有即期和遠期之分。銀行本票則都是即期的。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銀行本票。

支票(Cheque或Check)
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即存款人簽發給銀行的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委託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簽發一定的金額,要求受票的銀行于見票時,立即支付一定金額給特定人或持票人。

出票人在簽發支票後,應負票據上的責任和法律上的責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對收款人擔保支票的付款;後者是指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銀行存有不低於票面金額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銀行出示支票要求付款時,就會遭到拒付。這種支票叫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第二節 支付方式

匯付
匯付的性質及期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
匯付(Remittance)是指付款人通過銀行或其他途徑主動將款項匯交收款人。在國際貿易中,如採用匯付方式,通常是由買方按約定的時間和條件,通過銀行將貨款匯交給賣方。可見,匯付採用的是順匯方法,即資金的流向與支付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同,在匯付方式下,賣方能否按時收回約定的款項,完全取決於買方的信譽,因此,匯付的性質為商業信用。

在國際貿易中,匯付的使用有局限性,通常多用於訂金、運雜費用、傭金、小額貨款或貨款尾數的支付。

匯付方式的當事人
在匯付業務中,通常有4個當事人:

匯款人(Remitter) 。匯出款項的人,在進出口交易中匯款人通常是進口人。
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收取款項的人,在出出口交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匯出行(Remitting BANK)。受匯款人的委託,匯出款項的銀行,通常是進口地的銀行。
匯入行(Paying Bank)。受匯出行委託解付匯款的銀行。久貿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銀行。
匯款人在委託匯出行辦理匯款時,要出具匯款申請書。此項申請書被視為匯款人與匯出行之間的一種契約。匯出行一經接受申請,即有義務按匯款申請書的指示通知匯入行。匯出行與匯入行之間,事先訂有代理協定,在代理協定規定的範圍內,匯入行對蕩出行承擔解付匯款的義務。

匯付的方式
信匯(Mail Transfer,M/T)
信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將信匯委託書寄給匯入行,授權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

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T/T)
電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給電傳給匯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

票匯(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

票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代匯款人開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為解付行的銀行即期匯票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

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債權人(出口人)出具匯票委託銀行向債務人(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支付方式。

托收方式一般都通過銀行辦理,所以,又叫銀行托收,銀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出口人根據發票金額開出以進口人為付款人的匯票,向出口地銀行提出托收申請,委託出口地銀行(托收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代理或往來銀行(代理行)代向進口人收取貨款。可見,托收方式採用的是逆匯方法,即資金的流向與支付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反,在托收方式下,出口人能否收回貨款,完全取產於進口人的信譽,所以托收的性質為商業信用。

托收的當事人
在托收業務中,通常有4個當事人:

委託人(Principal)。委託銀行辦理托收業務的人,通常是出口人。
托收銀行(Remitting Bank)。接受出口人委託辦理托收業務的銀行。
代收銀行(Collecting Bank)。接受託收銀行的委託向付款人收款的進口地銀行,大都是托收銀行的國外分行或代理行。
提示銀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除上述當事人外,還要涉及到受票人。受票人(Drawee)是指根據托收指示,向其作出提示的人。如使用匯票即為匯票的受票人,也就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

按照一般國家的銀行做法,委託人在委託銀行辦理托收時,須附具一份托收委託書,在委託書中明確提出各種指示,銀行接受委託後,則按照委託書的指示內容輸托收事項,

托收的種類
托收可根據所使用的匯票的不同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國際貿易中貨款的收取大多採用跟單托 收。

跟單托收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要吩灰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D/P)
付款交單系指出口人的交單是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

按支付時間的不同付款交單又可分灰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簡稱D/0P at sight)和遠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簡稱D/P after sight)。

即期付款交單是指銀行提示即期匯票和單據,進口人見票時即應付款,並在付清貨款後取得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是指銀行提示遠期匯票,進口人審核無誤後在匯票上進行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後再領取貨運單據。

在遠期付款交單條件下,代收行對於資信較好的進口人,允許進口人憑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借取貨運單據,先行提貨,所謂信託收據,就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收書面信用擔保檔,用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于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時代收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托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托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儲,則與銀行無關,應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簡稱D/A)
承兌交單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承兌交單方式只適用於遠期匯票的托上。由於承兌交單是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承競傳家寶後,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也就是說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權憑證,其收款的保障領帶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物與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因此,出口人對接受這種方式一般持很慎重的態度。

托收的利弊
在國際貿易中,採用托收方式,有利於調動買方訂購貨物的積極性,從而有利於賣方擴大出口,但是,由於托收方式屬商業信用,存在著收不回貨款的風險,尤其是托收方式中的承兌交單風險更大,故賣方對此方式的採用慶持慎重態度。

托收的國際慣例
在國際貿易中,各國銀行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往往由於當事人各方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解釋不同,各個銀行的具體業務做法也有差異,因而會導致誤會、爭議和糾給紛。國際商會為調和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以利商業和金融活動的開展,曾於1958年草擬《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Publication No.322)(即322出版物),於1979年起實施。

《托收統一規則》除前言外,分《總則和定義》與《義務和責任》兩部分

《托收統一規則》自公佈實施以來,被各國銀行廣泛採納和使用,但應指出,該規則本身不是法律,因而對當事人一般沒有約束力。只有在有關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條件睛,才受該慣例的約束。我國銀行在進出口業務中,使用托收方式時,也參照這個規則的解釋辦理。

信用證付款
信用證付款的性質、特點及其作用
信用證付款的性質
信用證(Credit)是指一項約定,凡由銀行(開證人)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睛,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或授權另一銀行進行付款,或承兌、議付匯票。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因此,信用證付款的性質屬於銀行信用。

信用證付款的特點
信用證付款具有下列特點:

通常是開證銀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而開立的。其開證條件一般是由開證申請人支付押金和收取開證手續費與利息。
付款人為銀行。信用證業務中稱為付款銀行的通常為開證行,有時開證行指定另一家銀行墳款或議付。
信用證雖以貿易合同為基礎,但信用證一經開同就成為獨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開證銀行只受信用證的約束而與該合同完全無關。
信用證純粹是單據業務,銀行處理的只是單據,不問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而且只強調從表面上確定其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是否承擔付款的責任。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作用
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對出口商安全收匯較有保障,對進口商來說,由於貨款的支付是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出口商和進口商雙方在付款與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從而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的當事人通常包括:

開證申請人(Applicant)。是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進口人或實際買主,在信用證中往往又稱開證人(Opener),如由銀行自己主動開立信用證,此種信用證所小汲的當事人,則沒有開證申請人。
開證銀行(Oning Bank,Issuing Bank)。是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開證行一般是進口人所在地銀行。
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是指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 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並不承擔其他義務。通知銀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銀行。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證上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議付銀行可以是指定的銀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銀行,由信用證的條款來規定。
付款銀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是指信用證上指定的付款銀行。它一般是開證行,也可以是指定的另一家銀行,根據信用證的條款的規定來決定。
信用證的主要內容
信用證雖然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其基本專案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信用證的種類、性質、金額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等 。
對貨物的記載。貨物的名稱、品種規格、數量、包裝、價格等。
對運輸的說明。裝運的最遲期限、起運港(地)和目的港(地)、運輸方式、可否分批裝運和可否中途轉船等。
對單據的要求。單據中主要包括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等。
特殊條款。根據進口國政治經濟貿易情況的變化或每一筆具體業務的需要,可能做出不同規定。
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信用證的使用程式
使用信用證時,會涉及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通知銀行、受益人、議付銀行和付款銀行等當事人。使用的基本程式如下:

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憑信用證付款。
買方向當地銀行申請開證,並按全員內容填寫開證申請書和交納開證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
開證行按申請收內容開證,並通過通知行交與受益人(賣方)。
賣方收到信用證後,如審核無誤,即按信用證要求發貨,並開出匯票和備妥各種單據向有關銀行議付貨款。
議付行將匯票和單據給開證行或信用證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開證行收到單據後,即通知買方付款贖單。
信用證的種類
根據有無單據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Docunentary Credit) 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單純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所謂“跟單”,大多是指代表貨物所有權或證明貨物已裝運的運輸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以及商檢證書、海關發票、產地證書、裝箱單等。
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開證行僅憑受益人開具的匯票或簡單收據而無需附帶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光票信用證在貿易貨款的結算上使用不廣,它主要被用於貿易總公司與各地分公司間的貨款清償及貿易人屬費用和非貿易費用的結算。
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可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開具後,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行、保兌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保證,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履行其確定的付款責任。國際貿易結算的信用證絕大多數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開立後,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權隨時撤銷或修改的信用證。在可撤銷信用證上應注明“可撤銷”字樣,以資識別。可撤銷信用證被撤銷或修改時,開證行一般應通知原來的通知行。倘若在通知到達前,已由可以辦理即期付款、承兌、議付或延期付款的有關銀行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進行了付款、承兌、議儲後,開證行應予承認並負償付之責。受益人接受該類信用證後,在議付前隨時有被撤銷信用證的可能,其權益毫無保障,對其顯然是不利的。
根據信用證使用方法(付款方法)可分為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付款信用證(Payment Credit)。凡指定某一銀行付款的信用證,稱為付款信用證。此種信用證一般不要求受益人開具匯票,而僅憑受益人提供的單據付款。
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Credit)。凡指定某一銀行承兌的信用證,稱為承兌信用證。採用此種信用證時,指定 銀行應承兌受益人向其開具的遠期匯票,並於匯票到期日履行付款義務。
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Credit)。是指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通常在單證相符條件下,銀行扣取墊付利息和手續費後,即付給受益人。議付信用證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限制議付信用證和指定議付信用證。前者任何銀行均可辦理,後者則由一家指定的銀行議付。
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和遠期付款信用證
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Credit)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標或單據,立即履行付款責任的信用證,由於即期信用證可使受益人通過銀行付款或議付及時取得貨款,因而在國際貿易結算中被廣泛使用。即期信用證一般要求出具匯票,匯標的付款人是銀行,但目前由於信用證有時規定無需開立匯票,所以凡是憑單據立即付款的信用證,都是即期付款信用證。
遠期付款信用證(Usance Credit).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遠期匯票或單據後,在規定的一定期限內付款的信用證。其主要作用是便利進口商資金融通。遠期信用證又可分為銀行承兌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
? 銀行承兌信用證(Banher`s Acceptance Credit)。是受益人開具以銀行為墳款人的遠期匯票並附單據交於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承兌伯信用證。被指定的付款代理銀行在對匯票承兌前,並不承擔付款責任,但在承兌後,則應負承競從對出票人、持票人和背書人的付款責任。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承兌後,收下單據,將匯票交還議付行或受益人,此時的匯票因脫離單據已成光票,議付行或受益人即可向市場進行貼現,收入扣除遠期利息後的現金,也可將匯票不進行貼現,保持在受益人手中,按約定的時間到期時,持以向承兌行收取貨款。

? 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是指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在信用證所確定的日期,由開證行付款的作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不要求開立遠期匯票。

根據有無第三者提供信用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非保兌信用證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不可撤銷的付款保證,而且還有保兌行的兌付的保證。兩者都是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所以,這種有雙重保證的信用證以出口商最為有利。
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經另一家銀行加具保兌的信用證。
根據特殊性質或特定用法分類的幾種信用證:
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稱遠期匯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證,即出口商在貨物裝船並取得裝運單據後,按照信用證規定開具遠期匯標,向指定銀行即期收回全部貨款。對出口商來說,它與即期信用證無區別,但匯標到期時如被拒付則要承擔被追索的風險。而進口商卻可在遠期匯票到期時,才向銀行付款並承擔利息和承兌費用,它實際上是銀行對進口商的一種資金融通。
迴圈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該信用證在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後,其金額能夠重新恢復至原金額而再被利用,直至達到規定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可按時間迴圈和按金額迴圈,後者又可分為3種:? 自動迴圈。即在一定時期內金額被使用完畢後,不等開證行通知而恢復到原金額者。? 半自動迴圈,即金額被使用後,如開證行未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不能恢復原金額而自動恢復至原金額者。? 非自動迴圈,即需開證行通知後才能恢復至原金額者。
帶電報索匯條款信用證(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是指允許議付行在議付後用電報通知開證行,使其立即將貨款用電匯撥交議付行的信有證。有此種信用證能使出口商儘快收到貨款。
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Credit)又稱預支信用證,即允許受益人在貨物出運前先憑光票向議付銀行預支一部分貨款作為備貨資金在信用證規定裝運期內,受益人向議付銀行提供全套貨運單據,議付信用證金額將減去預支金額及利息後的差額。這種信用證預先墊款的特別條款,習慣上是用紅色打寫的,以引人注目,所以用了“紅條款”這個名字。
背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方法來溝通貿易。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開立信用證是為了達到貿易平衡,以防止對方只出不進或只進不出。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也稱回頭證)的開證申請人;反之,第一張信有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回頭證的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華麗相等,兩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這種信用證一般用於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和易貨交易。
備用信用證是適用于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在備用信用證中,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和償付,此類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申請人發生毀約情況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採用備用信用證時,開證行處理的僅僅是與信用證相關的檔,與合同無關,只要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和文件(證明開證申請人未有履約)是符合信用證規定的,開證行即對受益人作無追索付款,這咱信用證一般用在投標、履約、還款保證、預付、賒銷等業務中。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19世紀後,信用證付款方式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採用,但由於國際上對跟單信用證項下有關當事人的權利、責任與義務、條款的定義和有關術語的解釋缺乏公認的準則,各國銀行則根據本身的利益和習慣自行規定辦事,因此信用證的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糾紛時常發生,特別在爆發經濟危機和市場不景氣時,進口商和開證銀行往往挑剔單據上某些內容不符要求為藉口提出異議,拖延甚至拒絕付款,以致引起司法訴訟。國際商會為了減少因解釋不同而引起的爭端,調和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於1930年擬訂一套《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並於1933年正式公佈,建議各國銀行採用。以後隨著國際貿易的變化,國際商會先後於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和1933年相繼對《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進行修訂,現行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稱為《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於1994年1月實施。

該慣例經過多次修訂,內容日益充實和完善,故其被當前大多數國家的銀行採用。開證行如採用該慣例,就可在信用證中加注:“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辦理”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本身雖不是一項有約束性的法律檔,但它已為各國銀行普遍接受,成為一項公認的國際外來證絕大多數均列明“按《統一慣例》辦理”字樣。在我國進解《統一慣例》的內容,以便在實際業務中能正確理解和運用國際貿易慣例。

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
(一)分期付款

在成套設備、大型機械產品交通具的交易中,因為成交金額較大,一般採取按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若干期付清貨款,即分期付款。例如,在訂購的產品投產前,買方應先交部分貨款作為訂金,賣方在買方付出訂金前則應向買方提供出口許可證(影印本)和銀行開具的保函。除訂金外,其餘貨款則按不同階段分期支付,但最後一筆貨款,一般都是在交貨或賣方承擔的品質保證期滿時付清,貨物所有權則在付清最後一筆貨款時轉移。

以上表明,在分期付款條件下,貨款是在交貨時付清或基本付清,買方不僅沒有欠賣方的綱款,而且在交貨前即以訂金的形式預付了部分貨款。因此,按分期付款條件所簽訂的合同是一種即期合同,根本不存在買方利用賣方資金的問題。

延期付款
在成套設備和大宗交易的情況下,由於成交金額較大,買方一時難以付清全部貨款,便採用延期付款的辦法。具體是,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後,買方一般要預付一小部分貨款作為訂金,有的合同還規定,按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期支付部分貨款,但大部分貨款是在交貨後若干年內分期攤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貨款,是一種賒銷,它等於是賣方給買方提供的商業信貨,因此,買方應承擔延期付款部分的利息。在延期付款條件下,貨物所有權一般在交貨時轉移。

延期付款雖與分期付款類似,但兩者還是有下列重大區別:

採用分期付款,其貨款是在交貨時付清或基本付清;而採用延期付款時,大部分貨款是在交貨後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分期攤付。
採用分期付款時,只要付清最後一筆貨款,貨物所有權即行轉移;而採用延期付款時,貨物所有權一般在交貨時即轉移。
採用分期付款,買方沒有利用賣方的資金,因而不存在利息問題;而採用延期付款時,由於買方利用了賣方的資金所以就存在買方需支付利息的問題,延期付款是買方利用外資的一種形式,一般貨價較高。
在採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時往往將匯付、托收和信用證付款三者結合使用,即主要貨款採取信用證付款方式,少量貨款或貨款尾數則採用匯付或托收方式。

銀行保證書
保證書又稱保函,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保證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人對申請人的債務或應履行的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在使用保函時,按索償條件不同,通常可分為兩種:一是見索即付保函,又稱無條件保函,即是指保證人在受益人第一次索償時,就必須按保函所規定的條件支付款項,所以,見索即付保函的保證人承擔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銀行保證書大多屬於見索即付的保證書。二是有條件保函,即指保證人對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是有條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條件的前提下,保證人才承擔付款責任。這種保函的保證人承擔一的是第二性的,附屬的付款責任。

銀行保證書在實際業務中使用十分廣泛,不僅可以用於貨物的買賣,而且更多的用於國際經濟使用中,根據其用途不同,可以分為許多種,在國際工程承包專案合同和通過招標與投標方式訂立採購合同,通常使用投標保證書、履約保證書和還款保證書三種。

銀行保證書並無統一格式,基主要內容包括保證人應承擔的責任條款、有效期限、保證書的終止到期日、索賠的證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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